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8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被害人曾某某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局*楼的房屋内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当日凌晨3时许,唐某甲想到曾某某从事卖淫会比较有钱且曾某某一人居住,就想到曾某某屋内盗窃。唐某甲带着一把水果刀、一双白色手套,穿上一件深蓝色带帽子的外套,带上黑色的口罩、来到曾某某居住的地方,从曾某某没有锁好的房间窗户爬进曾某某睡房内,进入睡房后,在曾某某床头左侧拿了曾某某的一个双肩包和一台华为mate8手机,在唐某甲准备离开的时候,曾某某醒了并坐起来,唐某甲就右手拿着水果刀指着曾某某,曾某某就说:“东西给你,钥匙给回我”,唐某甲就翻曾某某的包,并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拿走。唐某甲拿出刚刚偷到的手机,用水果刀点了几下手机屏幕,示意曾某某打开手机屏幕,曾某某打开手机上的微信,在微信零钱处当着唐某甲的面按下支付密码充值了100元到微信零钱处,接着唐某甲将手机拿过来并离开现场。后因唐某甲忘记曾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未能将刚刚充值的人民币100元提现出来。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曾某某被抢的手机价格认定,曾某某被抢的华为mate8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499元。
2018年11月28日18时许唐某甲利用曾某某手机内储存的曾某某身份信息,将曾某某手机内的支付宝账号156*******和支付宝账号131********支付密码修改。唐某甲就将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56*******绑定的曾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9865300********内的钱分五笔转账总人民币7500元到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31********余额内,唐某甲后将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31********余额原有的人民币22元加上充值后的人民币7500元共计人民币7522元转到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56*******余额内,最后唐某甲想将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56*******余额人民币1024.97元和刚刚转进去的人民币7522元共计人民币8524.97元转到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31********内,因曾某某支付宝账号156*******的支付功能关闭,且唐某甲想到自己错了,唐某甲就将人民币8524.97元提现到曾某某所有和保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869000********内。
2、2018年11月28日前一个星期,被告人唐某甲和杨某某(在逃)商量,由唐某甲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杨某某负责拿他人的手机。2018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唐某甲与曾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回到出租屋拿了一把剪钳去到被害人余某某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路*号*幢***房,唐某甲用钳子钳开余某某住处防盗网,爬进了余某某的住处,盗窃了余某某的一张身份证、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858000********、一张连山农村信用社卡62172819629********和一块女士金色手表,唐某甲盗窃到余某某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后拍了照片传给杨某某。
3、2018年10月27日的前几天,杨某某告诉被告人唐某甲说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手机,叫唐某甲盗窃彭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把彭某某手机微信内的钱套现出来。2018年10月27日晚上18至19时许,唐某甲拿了一个螺丝批和一把钳子来到彭某某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路公厕旁的**楼下地下室住处,用钳子将彭某某住处的防盗网钳开并撬弯,爬进彭某某的住处,盗窃了一个银质手镯、一张彭某某的身份证、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9560140********。唐某甲用彭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将彭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修改,将彭某某微信内零钱处人民币9490元全部套现或消费,其中唐某甲分得人民币7740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1750元。
4、201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甲来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唐某丙家,用钳子剪开防盗网爬进房子,盗窃到一台苹果5手机和一台三星手机。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唐某丙被盗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曾某某财物人民币1799元,入室盗窃彭某某身份证、银质手镯和财物人民币9490元,入室盗窃唐某丙三星手机和财物人民币385元,入室盗窃余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和一块女士金色手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天翔
2019年8月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2.随案移送赃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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