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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雁塔区丈八三路绿地世纪城B区北门商铺租用房间,开设游戏机赌博场所。期间,唐某某等人雇佣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该场所从事收银、望风等工作。2019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该场所查获,现场查获游戏机10台。经认定,涉案游戏机2类2种机型,核定为32个台位,均具有赌博功能。查获当日的违法所得44000元。2019年6月20日,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认定意见书等;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3、赃款肆万肆仟元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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