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08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水库旁山边一荔枝园开设“三公”赌档,从中非法渔利,并招募多名工作人员,其中荣某某(已判决)负责抽水,李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望风,程某某(已判决)、尹某某(已判决)负责在赌场外望风。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4时30分许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赌桌一张、接送赌客的面包车(粤K1****)一辆,赌资人民币 47500元和放贷资金人民币20100元。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前期劝解,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新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赌具、手提袋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田某某、汤某某、汪某某、鄢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肖某某、关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涛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涉案手机一部暂扣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