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永兴乡**村**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至2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正阳县永兴乡**村**庄其家中,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数多达20余人,并从中抽头渔利二、三千余元,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唐某某、谢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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