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8********,仡佬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犯流氓罪、故意损害坏公私财物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熊某某(另案处理)、边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以开设赌场的方式敛财,后熊某某、边某某分别邀约被告人唐某某和鄢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另案处理)以麻将牌“杀拱”的方式在石阡县**镇**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赌场持续开设十多天,唐某某、熊某某等人平均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熊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牟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侯刚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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