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7月1日、7月10日、7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新郑市梨河镇三刘大队小唐寨村西南角其家门前的空地处,先后四次组织人员、提供场地、担任裁判,以“斗狗”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莉
2020年10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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