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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7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5********,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哈灵麻将”App创建多个亲友圈(ID分别为******、******、******等),通过与你、聊天宝等软件组织王某某、孙某某、顾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经查,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亲友圈(ID:******)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04万余元;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亲友圈(ID:******)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4万余元,亲友圈(ID:******)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5万余元。故,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友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63万余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相关微信、支付宝、与你、聊天宝的账户信息,相关聊天、转账记录,涉案“哈灵麻将”亲友圈截图,涉案人员哈灵ID、昵称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与你、聊天宝等软件组织多人利用“哈灵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等事实。

3.证人孙某某、顾某某、刘某某、费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的证言,相关亲友圈战绩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其经被告人唐某某组织参与赌博,现均已被行政处罚。并证实涉案亲友圈中,双人局每副收取台费人民币5元,战绩1分对应赌资人民币2元;四人局每副收取台费人民币4元,战绩1分对应赌资人民币1元。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涉案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的圈主创建信息、成员信息及战绩等电子数据,已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从数据光盘,可见亲友圈(ID:******)于2018年5月7日创建,圈主为唐某某,亲友圈成员94人,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战绩正分共计520792分,系双人局;亲友圈(ID:******)于2018年5月7日创建,圈主为唐某某,亲友圈成员189人,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战绩正分共计446221分,系四人局;亲友圈(ID:******)于2018年7月5日创建,圈主为唐某某,亲友圈成员52人,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战绩正分共计150618分,系四人局。双人局按1分等于人民币2元、四人局按1分等于人民币1元的比例结算赌资,故上述亲友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638423元。

5.聊天宝账号****收取红包存入支付宝记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通过该账号收取的台费合计人民币7739余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已扣押在案。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沈倩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3**/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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