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本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陆续提供给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汤某某等人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4.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使用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参赌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的手机微信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与杨某某、吴某某、汤某某间的赌资转账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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