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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唐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路**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先后在安顺市平坝区**路*号*栋*楼和安顺市平坝区**路*号楼的出租屋内开麻将馆,供夏、陈某某、汪某某等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赌客免费供应晚餐、瓜果等。赌博期间,唐某甲通过固定方式抽取“水钱”获利,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唐某甲在安顺市平坝区**街道**村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计鸿

检察官助理钱平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顺市平坝区**街道**路**大厦**楼*号家中,联系电话1312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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