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白山市水务集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新公(治)诉字【2019】21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7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3月至案发时,以营利为目的,在白山市浑江区欧亚合兴六楼经营的“白山市浑江区隆嘉游乐世界欧亚店“开设赌场,内设有赌博机四台,经白山市新建分局民警认定,涉案四台赌博机共30个机位可供赌博使用,经营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
(二)立案决定书;
(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五)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六)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的机位实验报告;
电子数据;
三、证人马某某、孙某某、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四、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9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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