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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栋**号,住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艾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已判决)、戴某某(已判决)通过支付宝平台为赌博公司进行赌资结算服务。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月9日,艾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在逃)搭建资金结算平台,通过拼多多平台为赌博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唐某某、艾某某负责与上游赌博公司的代理商联系代收赌资业务,收购他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注册拼多多商铺用于收取赌资。段某某负责伪造用于注册拼多多商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商铺及管理。在为网络赌博公司代理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中,唐某某、段某某各抽取结算赌资的4.25‰作为“利润分成”,艾某某抽取结算赌资的4.5‰作为“利润分成”。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9日,艾某某、唐某某、段某某等人犯罪团伙共通过拼多多平台收取赌资27272717元,提取赌资26956599.4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约114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粤湘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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