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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受徐某甲(另案处理)招募成为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赌场开设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五六十余人。“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26460元,其中唐某某本人充钻人民币1314元,后平台按充钻金额50%返利给唐某某人民币13230元。

2019年4月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路桥区金清镇**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转账记录、用户信息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5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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