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乡,住敦化市**街**小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贾洪峰,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敦化市民主街鸿嘉新居小区**楼家中,通过扫描上家徐某某给其发送的二维码下载了“大满贯”网络赌博APP,后唐某某使用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大满贯”网络赌博APP注册账号并绑定了何某某尾号3173的工商银行卡。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和QQ群中推广“大满贯”网络赌博APP,发展沈某某、何某某等下线共41人进行网络赌博,何某某、沈某某等人继续发展下线进行网络赌博,团队人数达3万多人,唐某某从其下线以及团队的赌博流水总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并于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9日将大部分涉案钱款提现至何某某尾号3173的工商银行卡。经公安机关核实,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9日,唐某某从大满贯”网络赌博APP中提现到其实际控制何某某尾号3173工商银行卡的赌资及提成总额为人民币4638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唐某某及其亲属上交的赃款人民币640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客户回单、付款通知单、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涉案财物交接凭证、“大满贯”APP领取记录、APP推广教程、APP主页、客服记录、充值页面、手机屏幕截图、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统计表格、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涉案视频光盘壹张;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