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17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阮某甲(已判决)刑满释放以后,通过在通山县井湾开设典当行放高利贷,并先后在通山县大路乡洞口罗村、通羊镇寨下村、黄沙铺镇万家村、通羊镇郑家坪、咸宁市温泉等地大肆开设赌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笼络纠集被告人唐某某到阮某甲的典当行玩,并在阮某甲的赌场外放风,阮某甲向其发放费用。2013年11月份,阮某甲出面为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实施的一起聚众斗殴犯罪协调私了,使被告人唐某某逃避了公安机关打击。此后,阮某乙多次带被告人唐某某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阮某甲等团伙成员索要赌博债和高利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阮某甲为首要分子,阮某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唐某某、徐某甲、阮某丙、阮某丁、朱某某(除被告人唐某某外,其他人均已判决)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开设赌场罪
(一)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阮某甲在黄沙老万家石门坎黄启田家、石门坎祠堂、阮某甲自己林场房子以及郑家坪阮某戊家四个位置轮换开设赌场,每年春节期间开设赌场约一个月左右,赌场以弹硬币赌“通、界”的方式赌博,赌注起底100元起,每把抽水庄家所赢10%,获利数万元。阮某甲安排宋某某、阮某丙、阮某丁、阮某乙、朱某某、徐某甲、被告人唐某某、袁某甲(除被告人唐某某外,其他人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放码、抽水、望风、护场,每人每场从中领取高额工资或者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唐某某为赌场望风,每场领取300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阮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二)2015年下半年,阮某甲在咸宁温泉**酒店以及古塘巷别墅等地方轮换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场组织数十人参与赌博,赌注500起,通过庄家出了6点而且赢了闲家只赔付押注庄家金额的一半来盈利。被告人唐某某及阮某乙、徐某甲、袁某甲、朱某某、阮某丁在赌场放码、赌博、洗牌、维持秩序、发放筹码等,每天从中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唐某某为赌场望风和护场、发放筹码等,每天领取300元或500元工资。
二、聚众斗殴罪
2013年11月17日晚,阮某乙为其小弟阮某己与徐某乙小弟发生纠纷的事,与徐某乙电话约定在通山鑫达附近聚众斗殴。后阮某乙带领阮某己、阮某庚、徐某甲、被告人唐某某、袁某甲(除被告人唐某某外,其他三人均已判决)等小弟七八人持砍刀、杀鱼叉等工具赶到鑫达门口与持砍刀的徐某乙等人进行斗殴,造成徐某乙轻伤。事后,阮某乙电话向其老大阮某甲汇报,阮某甲为了安抚手下人员,便找到徐某乙老大谭某某协商,出资3万元(阮某甲、阮某乙各出1万5千元)赔偿徐某乙药费私了此案,致使阮某乙、徐某乙双方斗殴人员均逃脱了司法机关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阮某乙、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罪
2013年11月份,袁某乙要去澳门赌场赌博,便找阮某甲分两次在其当铺借款25万元,阮某甲利用袁某乙赌博输了钱急于赶本的心理,约定月息每万元每月3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袁某乙无法按期偿还高额利息,阮某甲便多次安排小弟阮某乙、被告人唐某某、徐某甲等人通过电话威胁、恐吓,和到袁某乙家中滋扰的方式,逼迫袁某乙还钱。袁某乙被逼无奈,只好四处筹钱,但偿还数万元后却仍无法支付高额利息,于是,阮某甲让袁某乙将一台九成新的丰田霸道车抵押,袁某乙无奈只好同意,抵押期间阮某甲将车给自己和小弟随意使用。2014年5月, 袁某乙因还不起利息,又担心车子出事自己承担责任,被迫只好答应将车子作价34万元签订协议卖给阮某甲。最终袁某乙另支付阮某甲9万元还清欠款。袁某乙共借款25万,半年时间多次偿还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9万元不等的利息,加上车子作价34万元、累积共还款55万元才还清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阮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2015年8、9月份期间, 阮某辛在咸宁温泉**酒店阮某甲开设“百家乐”赌场内找被告人唐某某借10万元筹码进行赌博。2016年农历7月15日,阮某甲带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到阮某辛家,强行叫阮某辛写了13万元借条。2017年6月11日,阮某甲带阮某丙等人拿着拟好的房屋卖买合同找阮某辛,要阮某辛将其在石宕一处楼房的三个车库转让抵账,阮某辛被迫无奈签订转让合同,阮某甲转手以6万元钱的价格将车库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阮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以来,通山湄港人沈某某因在阮某甲赌场赌博向阮某甲小弟借码,欠下债务。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阮某甲小弟朱某某、阮某乙、阮某丙、被告人唐某某、徐某甲在交通局门口见到沈某某一个人在路边走,朱某某向沈某某讨债,因沈某某没钱还,朱某某等人便将其带上小车,四人将沈某某带到大畈一建桥工地,朱某某等人强行叫沈某某将衣服脱光到河水清醒一下,沈某某被迫脱掉衣服走到河水中,由于河水刺骨,沈某某在河水走了不到一分钟便上岸,随后朱某某等人将沈某某带回县城,前后二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2015年下半年,袁某丙在咸宁温泉**酒店阮某甲开的百家乐赌场内赌博,期间找阮某甲借了10多万元的筹码输完了。之后,阮某甲多次安排阮某乙带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打电话威胁袁某丙,以及到大畈镇大坑村袁某丙家中逼迫其还钱,袁某丙迫于无奈只好想办法四处筹钱。2018年下半年,阮某甲、阮某乙、被告人唐某某、徐某甲等人在志康酒店碰到袁某丙后,阮某甲打了袁某丙两巴掌,并扬言如果不把余款还清就要他好看。几天后,袁某丙因为惧怕阮某甲等人的手段,只好筹集钱款将余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飞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帮助他实施开设赌场犯罪2起;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作案1起,致一人轻伤二级,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逞强斗狠,采用暴力、恐吓、滋扰等方式强行索要赌博债,作案4起,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因其具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文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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