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明知微信号为**和**的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卡号为622*********的工商银行卡和卡号为623*******的农业银行卡以2000元出售给该两名男子,后该两张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其中陈**被骗的3685元、王**被骗的5800元、王**被骗的23247元、傅*被骗的10000元、朱**被骗的1000元、田**被骗的10500元、谭**被骗的12500元、安**被骗的3300元、李**被骗的18078元、方**被骗的41490元、王*被骗的9999元、于*被骗的10096元均通过卡号为622********的工商银行账户,赵**被骗的1348元、李**被骗的5593元、孙**被骗的5956元、黄**被骗的23000元、时**被骗的15470元、李*被骗的17020元、李**被骗的6000元、胡**被骗的4986元、欧**被骗的5688元、王**被骗的5626元、郑*被骗的3580元、曲**被骗的5543元、张**被骗的3108元均通过卡号为622********的工商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清
孙 超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