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号**组。2015年3月7日,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4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即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吃夜宵后,因醉酒后无事生非,先是殴打夜宵店店内员工,随意砸坏店内物品;后又在曲塘路上肆意对路人何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又窜至湘******出租车内,无故殴打该出租车司机刘某甲一拳,并将出租车内的计表器、GPS损坏,被害人刘某甲被迫下车,被告人唐某某遂下车继续追打,在追打过程中将出租车车门踢坏;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又用拳头,将当时停在刘某甲车后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湘******宝马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碎。后被告人唐某某被围观群众制服,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经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毁的出租车内的计表器、GPS、副驾驶右侧门面以及宝马汽车前挡风玻璃损毁价值共计为2998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唐某某已取得何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司法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据、病人病历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廖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碟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185746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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