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迟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11时许,唐某某与朋友付某某、晏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到勉县茶店镇**酒店参加**社区**组村民刘某甲女儿的结婚宴席,五人在同一张饭桌就餐,唐某某、付某某、晏某某分别饮用了白酒,后张某某有事先行离开回家。
当日14时许,唐某某、付某某、晏某某、向某某到茶店桥头准备乘坐公共汽车返回勉县城区,司机杨某某驾驶牌号陕F3****、由略阳开往汉中的公共汽车途经停车,唐某某、付某某分别上车,向某某将晏某某扶上车坐在第二排,乘务员刘某乙在车厢后排售票,付某某在售票员座位上坐下,唐某某站在付某某旁边。杨某某提示说:“后面有座位,上车的都往后面走”。唐某某就朝杨某某吆喝:“老子给你出钱了,你走不走”,杨某某说:“你不坐车了就下去”。唐某某说:“不就是会开个车吗,我也会开,你不开了我来开”,并上前用拳头朝打杨某某的面部、头部殴打数拳,又拿起车上的一把拖把朝杨某某的头部击打,致杨某某面部流血,拖把杆也被打断。乘务员刘某乙见状赶到前排进行制止,唐某某又持带有拖把头的拖把朝刘某乙的头部进行击打,刘某乙用手抓住拖把反抗,唐某某就用拳头朝刘某乙的面部打了两拳,刘某乙被打倒坐在车厢地板上。杨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唐某某夺走杨某某的手机摔在车厢地板上,手机屏幕被摔坏,然后唐某某下车逃离。
乘客邓某某电话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刘某乙、杨某某随即被送往汉中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唐某某逃离现场后,到茶店镇莫家山山坡一块菜地内睡觉,天黑后被冻醒,唐某某打电话给朋友周某某,周某某驾车将唐某某从茶店镇接回勉县城区。
经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刘某乙骶4前缘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杨某某外伤致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3.随案移送作案拖把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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