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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因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物业管理有矛盾,多次至**小区地下停车库,采取用指甲刀或硬物划伤小区其他业主轿车的方式表达不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小区地下停车库,使用指甲刀划伤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贵HD****捷豹小轿车左侧前门和渝AC****丰田小轿车左侧后门,划伤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车库内的渝BN****长城小轿车引擎盖。

2.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小区地下停车库,使用指甲刀划伤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渝AN****斯柯达小轿车右侧前、后门,划伤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车库内的渝AG****尼桑小轿车引擎盖。

3.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至小区地下停车库,使用铁片划伤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渝AN****斯柯达小轿车右侧前门。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被损车辆价值人民币共计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口材料、损坏情况照片、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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