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16日晚,由于怀疑赵某某之前系由被害人李某乙授意他人殴打,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未到案)、刘某某(未到案)、李某乙(未到案)、林某某(未到案)五人至福州市马尾区**镇**酒楼寻找李某乙质问此事,五人遭到否认后便对李某乙拳打脚踢,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携带电击棍欲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电击,但是没有击打到,后电击棍被赵某某夺过,李某乙受到赵某某电击及五人殴打致伤。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栋**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通知书;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片、现场方位图;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奋勇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25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