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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易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古龙峡景区酒店3019房因口角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期间双方被劝开后唐某甲离开现场。过后不久唐某甲心生不忿,又去3109房准备找易某某理论,见对方不开门,便找来灭火器砸坏3019房房门,撞开房门后进入房间,后从窗户外发现正在窗户外下面玻璃平台角落处躲避的易某某及其女友王某某,唐某甲见状也从窗户跳到下面平台欲追打易某某二人,迫使易某某、王某某从平台上往下跳,下跳过程中易某某、王某某二人小腿骨折,唐某甲跟随跳下,仍然对倒地的易某某和王某某继续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酒店3019房门价值人民币2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借故生非,追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且任意损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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