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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285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叶县******村一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因对其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满,多次酒后到**镇政府、**镇**村党群服务中心闹事,辱骂村、镇干部,扰乱办公秩序,致使正常办公活动无法开展。2019年6月17日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给**镇党委副书记魏某某打电话,对魏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邹某某、李某甲、卫某某、李某乙、史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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