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吕某某,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下午,在柘城县伯岗乡伯东村,被告人唐某某以被害人陈某某在锯树时树枝剐蹭其家房屋二层西侧外墙一条1米多长白印为由,强行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陆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其房屋受损为由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娜
夏 明
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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