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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卖淫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53********,瑶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9时许,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派出所从事警务活动中查获陈某某、薛某某、陆某某、俸某某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街***唐某某的住所**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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