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区**乡**村**组**号。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6月29日开始提供东莞市**镇**社区**巷两间平房给违法人员张某某、顾某某两名女子在平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渔利50元。后于2020年7月02日0时许,民警通过侦查在东莞市**镇**社区**巷附近路段抓获唐某某,并在东莞市**镇**社区**巷的平房内抓获从事卖淫的张某某、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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