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租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黄河路190号铺面开设按摩店。2020年7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双流区公安分局民警在现场挡获范某某、李某某、尺某某、高某某两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法纪,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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