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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5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租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黄河路190号铺面开设按摩店。2020年7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双流区公安分局民警在现场挡获范某某、李某某、尺某某、高某某两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法纪,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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