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长沙**职工,家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长沙市雨花区**号**栋**房内吸食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场吸食甲基安非他明;
2、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场吸食甲基安非他明;
3、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场吸食甲基安非他明;
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号**栋**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场吸食甲基安非他明;
2020年5月29日10时左右,公安机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朝阳满弟菜馆”旁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公安机关随即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毒品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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