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假山新村杭某某宿舍1幢403室。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1995年5月5日被假释。2000年6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撤销前罪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位于本市上城区新丰新村的住所内容留汪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珍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年12月26日,民警在杭州市拘留所将被告人唐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珍、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耿艳苹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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