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号**幢**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小区**幢**,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9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小区**幢**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小区**幢**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小区**幢**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小区**幢**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以及证人陈某某的尿液中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年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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