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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其控制的汽车和宾馆房间内,先后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2次容留多人,2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1.2020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自己白色的GLC260奔驰车与王某某、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伍某某等人从永州市冷水滩区前往衡阳市接谷某某,途中,王某某、伍某某、陈某某三人在唐某某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K粉。

2.2020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自己白色的GLC260奔驰车与王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谷某某等人从永州市冷水滩区前往衡阳市衡山景区,在永州市**路段,王某某、伍某某、陈某某、谷某某四人在唐某某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K粉。

3.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在冷水滩区维也纳酒店开房(房号为1613),次日凌晨,唐某某邀请伍某某、陈某某、谷某某三人到其房间打麻将,期间,伍某某、谷某某二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

2020年12月25日,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民警在冷水滩区戴斯酒店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到案。经现场检测,王某某、伍某某、陈某某尿液呈氯胺酮类毒品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2次容留多人,2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四元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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