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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开平市**卫浴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号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某某甲、文某某向吴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起诉)购买毒品,吴某某与文某某商议在毒品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吸食,并约定在被告人唐某某租住的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号出租房内进行交易。当日20时许,吴某某到达唐某某出租房后,先与唐某某一同吸食冰毒,随后某某甲与文某某到达唐某某住处后,两人又一同加入,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冰毒完毕后,某某甲、文某某与吴某某完成交易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某某甲、文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己的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及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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