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二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中路优客精品酒店**房间内容留张某某、米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五人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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