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房。 2005年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期间监外执行。200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0月22日、10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居住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房容留吸毒人员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从其上址缴获毒品1小包(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9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03克,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请依法判处。
4.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被告人唐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