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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从周某某(已起诉)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并在冷水滩区天福酒店712房间内,与俞某某、钱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加冰毒。2020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从周某某(已起诉)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并在冷水滩区天福酒店728房间内与俞某某、钱某某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加冰毒。此后过了二天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冷水滩区天福酒店728房间内又与俞某某、钱某某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加冰毒。上述吸食毒品的房间,均系被告人唐某某开房。

2020年4月9日7时许,民警在冷水滩天福酒店728房间查获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人员周某某,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国内住客登记表、立功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钱某某、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破获贩卖毒品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湘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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