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47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鲜某某、孙某某、贾某某三人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孙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婉
检察官助理 高 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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