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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6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户籍地址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号**,捕前租住惠来县隆江镇杨厝寨新村一租住屋,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2018年6月14日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唐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 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惠来县某某镇的出租屋内容留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次和注射海洛因2次。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惠来县某某镇其租住屋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身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辉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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