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的朋友尹某某将其在临澧县**街道**路社区**小区B栋四单元501室租房钥匙配了一把给他,供其居住。2019年11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用该钥匙带李某某、黄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李某乙(在逃)进入该租房,后五人在客厅内采取加热吸食烟雾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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