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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罪)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6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唐某某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衡阳市雁峰区**路“**”饭店吃饭时和服务员陆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饭店经营者王某甲遂报警。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快警平台民警冯某某、辅警龙某某接到指令后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劝阻。被告人唐某某不愿意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民警。民警冯某某等人对唐某某口头警告后欲将其带离现场遭到唐某某的反抗。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推开冯某某的盾牌用拳头将冯某某的左脸打伤。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向民警冯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病历资料、谅解书等;2.证人冯某某、龙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蕊

检察官助理:李津菁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07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1份

6.《量刑建议分析表》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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