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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9时许,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民警张某甲等人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园南侧摊位处警时,遭到被告人唐某某阻碍执法,唐某某用拖布杆打伤民警苏某某胳膊肘部,踢踹张某甲、张某乙、潮某某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诊断书、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拘役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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