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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5时许,在献县**道口,被告人唐某某向在该处执勤的交警要其朋友先前被暂扣的驾驶证,被交警拒绝,唐某某遂辱骂交警,并打了执勤交警段某某脸部一巴掌,随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涉案交警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诊断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交警执勤路口闹事并殴打交警,阻碍了交警的正常行政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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