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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区**镇**街**号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在本市**区**乡**路一超市内哭闹。群众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民警朱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抓扯、踢打民警,造成朱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唐某某被增援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世川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9497****;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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