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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5时许,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汉丰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吴某某、郎某某带领辅警胡某某等人前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路西一街36号门市麻将馆检查。被告人唐某某在处警民警对现场进行核查时,因跳窗逃离被胡某某拦住而未果,遂将胡某某右臂咬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出警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廖为成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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