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镇**村**组**号。2005年6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7日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同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仁某某人民法院联合仁某某综合执法局在仁某某**镇**村**组强制拆除昝某甲的违章建筑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在旁边“**农庄”房屋的七楼楼顶以跳楼的方式威胁现场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时间持续长达近一个小时,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六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初筛检测报告、行政执法证、线索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拘留决定书、公告、结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保证书、情况说明、申述材料、委托书;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昝某甲、汪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昝某乙、昝某丙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光盘共4张、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唐某某手机微信聊天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唐某某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具有刑事前科,该情节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量。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检察官助理 余 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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