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社。2016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0时许,文县石坊派出所警员王某某接到东峪口居民梁某某的报警,声称自己家的玻璃被同村的被告人唐某某砸碎。接警后,王某某跟同事徐某某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唐某某满身酒气,在了解事发经过时,唐某某态度恶劣还辱骂民警。王某某、徐某某遂表明自己的身份后依法口头传唤唐某某至石坊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途中,唐某某非但不配合,而且继续辱骂两位民警,并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使王某某摔倒,后脑着地,在王某某准备起身时,唐某某抓住王某某胸口的衣服向地面撞击,导致王某某头左后部再次着地,后被制止。经文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2020年5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卷二册;
3.被告人拒不执行公务现场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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