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街**号**单元**号。1993年11月3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在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东营市**建材有限公司殴打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报警,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董集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王某甲带领辅警张某某、王某乙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处警过程中,唐某某拒绝配合执法民警工作,辱骂并撕扯执法民警,殴打辅警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受伤。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屈毓佳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附加证据1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