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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4********,汉族,本科学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商务谈判代表,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沪******的白色奔驰牌轿车沿**路由北向南驶入**路**路口时实线变道后,不顾交警薛某某停车指示,加速驶离,行驶至**路**路路口时,交警薛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将其拦截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唐某某拒不配合,驾车逃逸过程中将交警薛某某撞伤。经鉴定,民警薛某某左踝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机动二大队民警。案发当日15时许,其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奔驰牌轿车沿**路驶入**路**路口时实线变道,并不顾其停车指示加速驾车逃离,其遂驾驶警用摩托车在**路**路处将唐某某拦停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唐某某拒不配合并驾车逃逸,期间将其撞伤的事实。

2.道路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证明被告人唐某某实线变道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及撞伤民警的过程。

3.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民警薛某某的伤势情况。

4.派勤表,证明案发当日民警薛某某系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

5.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凭证、上海**厂牵引作业单,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车辆被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情况。

6.车辆信息及照片,证明涉案轿车信息。

7.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8.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5时许其驾驶牌号为沪******的白色奔驰牌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入**路**路口时实线变道,驶至**路**路附近时一名交警将其拦停并让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其拒不配合,驾车驶离时将该名交警撞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检察官助理钟文婷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6.辩护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文蕾,联系电话:1870187****。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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