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组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木,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镇**屯**组,因涉嫌失火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伊通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5日9时—10时在大孤山镇**村**屯收拾自己的耕地时,把地内的苞米秸秆进行焚烧,由于唐某某没控制住火势,导致跑火引起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5.16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4.99公顷,未成林造林地过火0.17公顷;火灾致使樟子松幼树死亡6900株,黑松幼树16100株;成龄黑松死亡27株(原木材积4.7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667965.00元,唐某构成失火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物证照片等书证;2证人温奎、王富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约束,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认罪、悔罪,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2017年8月3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3000元,且对火灾受害人未予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书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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