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7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资源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在其屋后有一块平整的场地,场地上长满杂草。2019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想把屋后场地的杂草烧了,便于晒谷子,遂用自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天气干燥且风势较大,致使火势迅速蔓延,造成白毛冲山场失火。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89亩。过火面积中林地面积80亩,非林地面积9亩。过火林地中有林地面积39.2亩,采伐迹地40.8亩。烧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杉木,属成熟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源县森林公安局案件集体研究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戊、唐某己、谭某某、马某某、某某某、唐某庚、唐某辛、唐某壬、唐某癸、杨某某、唐某A、唐某B、唐某C、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9.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作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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