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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合同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现住重庆市**区**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龚某某将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广场**大厦**理发店转让给被告人唐某某,同年6月28日,唐某某将该店注册成立松桃**店个体工商户,并于同年7月24日将该店营业执照注销,同年7月28日,唐某某以外出学习名义逃匿而逃避支付巫某某、刘某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0301元。2019年8月19日,巫某某、刘某某等14名员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唐某某拖欠工资,但唐某某电话已为空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6日对唐某某采取公告送达和在其家中张贴调查询问通知书,唐某某逾期未到该局接受调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1日向唐某某在遵义日报上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唐某某自收到决定起5日内支付拖欠工资,唐某某逾期仍未支付。

2、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松桃**店期间,以开展“**女王打造计划”活动的方式,与被害人涂某某田某某等人签订活动协议骗取活动诚意金,金额共计642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云南省嵩明县嵩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云南省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唐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涂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仁勇

                                               检察官助理 杨忍静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二十一份、收据、询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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