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9********,大学文化,原系**置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项目工程采购部**,历任**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土建工程**、**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工程资深**,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7日由该委解除留置。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土建工程**、**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工程资深**、**置地**项目工程采购部**,负责对相关房地产项目工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萧某某、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中国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李某某等个人或单位给予的现金、购物卡以及微信转账的人民币合计70000元,为上述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担任**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土建工程**,利用负责对该项目土建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10月27日,在工程承包单位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担任**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工程资深**、**项目工程采购部**,利用负责对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项目土石方工程承包单位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4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5月的一天,在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路和**路路口的**临时项目部附近,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项目部附近,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项目部附近的**路上,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
(三)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担任**置地苏州公司**项目工程资深**、**项目工程采购部**,利用负责对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李某某给予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项目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项目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3月的一天,在项目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四)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置地**项目工程采购部**,负责对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便利,在项目部附近的**路上,非法收受该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单位江苏**装饰(集团)公司项目**杨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五)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置地**项目工程采购部**,负责对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便利,在项目部办公室,非法收受该项目桩基工程承包单位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桂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六)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置地**项目工程采购部**,负责对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便利,在苏州市相城区**路**大酒店,非法收受该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单位苏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侍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唐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1册。
2.书证:任命文件、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合同等。
3.证人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国庆
检察官:杨朦倩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笔记本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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