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8********,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号,现住会同县**广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会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唐某甲和几个朋友在**县**镇***厂旁边的**餐馆里吃晚饭。期间,唐某甲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多米酒,大概有三、四两。吃完晚饭后,唐某甲独自来到**县**镇****花园处的一个信息中介喝茶。喝完茶后,唐某甲驾驶摩托车从****花园出发回其家中,20:57分许途经会同县**路段时被**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交警将唐某甲带至会同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94.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晚,交警将唐某甲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抽血。21:52分,医生抽取了唐某甲的血样。9月25日,会同县交警大队将唐某甲的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辆类型为两轮普通摩托车。经查明:唐某甲醉驾时持有D型驾驶证。经鉴定:唐某甲醉驾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唐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醉驾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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